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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发布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违反将致处分直至开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3 18:28:20    点击:14617

十大禁令内容

  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涉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带压密封等特种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无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大禁令条文释义

  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生活及办公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纪律,杜绝和消除因饮酒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所有员工不得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从事现场作业。

  “在生产岗位饮酒”是指员工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作业”的判定标准执行国家关于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即作业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作业”特指在生产与施工现场从事的各种活动。

  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油气场所储存的介质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在油气站场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使用火种能直接产生明火,而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和通讯器材也存在直接产生明火的风险,极易引发事故。所以要求企业员工不得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非防爆设备(包括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非防爆相机摄像机以及非防爆通讯器材)。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严禁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此条问责对象为在员工上岗管理工作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管理人员。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批准员工上岗作业。对于允许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直接管理者,将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涉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员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存在坠落风险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所谓“坠落高度基准面”,即是指人或物体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是以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为准。

  涉水作业是指在船上、码头、水域跨越等场所作业时,容易引发落水风险。按照要求在涉水作业期间,员工必须穿戴救生衣,严防溺水风险。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员工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六、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带压密封等特种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企业应严格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此处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规定的电气作业、电气焊作业,以及起重作业(利用起重机械或工具,移动重物的操作活动)、带压密封等类型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无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企业应严格高危作业管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未办理作业许可不得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高危作业相关方案、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八、严禁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和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是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高危因素。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防控管理要求,在作业前要采用JSA等方法开展风险辨识分析。作业负责人必须会同相关技术人员、作业人员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活动风险受控。

  变更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工艺变更前,如果未对危害因素进行有效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此条问责对象为在承包商入围、监管工作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人员。鉴于近年来承包商事故多发频发,占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数60%以上,所以各企业应严把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核关,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维检修承包商管理暂行规范》7.2规定:“各级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建立并实施Q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还应当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确保承包商资质满足要求。

  各企业应承担承包商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必须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规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问责对象为禁令执行过程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禁令旨在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铁的纪律和行为自觉,进一步提升“安全第一”、“安全是最大效益”的理念认识。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超越流程或有目的、有意识地包庇袒护当事人,更不能拒不处理违反禁令的当事人,导致禁令执行流于形式。

  第七、八、九条所称“处分”分类执行,对管理岗位相关当事人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对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岗位相关当事人的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导致生产安全一般B级事故(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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